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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得否不列計直系親屬資產

 

為使有限的社會資源能照顧更多經濟弱勢身心障礙朋友及其家庭的生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有資產審查標準。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除申請人外,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還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有關直系血親資產應列計規定,是依據民法第1114條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的精神。目前政府相關津貼、補助資格審查都有相似規定,但為保障生活陷困確實需要協助的弱勢對象,社會救助法第5條已訂有可排除列計之規定,以給予實務上依個案情形裁量的彈性空間。


 

資料來源:

 社家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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