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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戶籍地有更改時,需要重新申請 2 至 4 歲育兒津貼嗎?
一、已申請 2 至 4 歲育兒津貼,並經核定機關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倘幼兒於育兒津貼領取期間變更戶籍地至其他縣(市),遷移當月之育兒津貼由原戶籍縣市發放。但申請人需於戶籍遷移次月至新戶籍所在地(申請地點如 Q6)申請異動,始得銜接發放;如無提出申請,則自遷移次月起停止撥付育兒津貼。舉例來說:108 年 9月自臺北市遷移至基隆市,108 年 9 月之津貼仍由臺北市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並通知申請人應至基隆市申請異動;但 108 年 10 月底前申請人如無申請異動,自108 年 10 月起停止撥付育兒津貼。
二、同一縣(市)不同鄉(鎮、市、區)間之遷移,無須重新申請。
舉例來說:由新北市永和區遷移至板橋區,則無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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