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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 補助對象: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符合下列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102年審核標準:1人250萬元,每增1人,增加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 申請程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三、 發給金額: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105年起每月發給新臺幣7,463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105年起每月發給新臺幣3,731元。

 

資料來源:

 社家署全球資訊網

全國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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