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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名以上子女如何認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一、第 3 名以上子女,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後,序位為第 3 名(含)以上之幼兒。如有雙(多)胞胎者,依胎次序排序。舉例說明如下:
(一)胎次別為第 2 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 3 名子女。
(二)胎次別為第 1 胎的 3 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 3 名子女。
(三)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均列入排行計算。
二、請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出生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供受理單位審核;如未提供證明文件,則以資訊系統查調的戶政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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