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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隔離政府會主動延長申報及繳稅期限嗎❓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本部主動公告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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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適用稅目

申請條件或方式

諮詢窗口

納稅義務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等措施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作業及109年使用牌照稅、房屋稅。

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國稅

地方稅

 

各稅目繳納期限及適用對象

 

公告

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新聞稿
109-02-15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延期及分期繳納稅捐」之說明

109-03-05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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