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保失業給付申請流程圖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於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二)申請人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三)非自願離職情形:
非自願離職 |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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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離職: ﹝雇主有下列情形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情事離職: 勞工在第50條規定產假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 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事離職: ﹝勞工有下列情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4. 因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情事離職: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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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非自願離職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二)受理單位
1.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局。
四、不予辦理/發放失業給付之情形
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 |
除了有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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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有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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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
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
每個月未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提供至少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 |
五、給付標準
(一)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二)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三)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勞保局提醒:申請失業給付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 [doc、pdf、odt]
諮詢窗口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窗口(受理失業認定及申請失業給付):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412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15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2128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58、1352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3317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0#403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07)733-0823#307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2)2246-5066#1138、1145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8015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04)2228-9111#36104
勞工保險局服務窗口(核付失業給付): (02)2396-1266#2862
相關問題Q&A
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失業,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失業給付?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失業者,只要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定義: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及期間為何?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失業給付,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發10%,最多加發20%。
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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