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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臨時工作津貼

一、措施目的

為提供天然災害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協助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

 

二、適用對象

(一)受災失業者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但目前無固定工作者,且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1.設籍或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2.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情形而失業之勞工。

()用人單位

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之單位。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受災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檢附受災證明後,得推介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用人單位提出臨時工作計畫之申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核定後,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受災失業者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其辦理參加勞、健保。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

(二)補助期限:最長6個月。

 

資料來源: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就業相關補助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之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可參考: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k=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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