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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

 

一、措施目的

減低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

()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領期限

類別

申領期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搬遷補助金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租屋補助金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租屋補助金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相關檔案
 

 

資料來源: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就業相關補助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之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可參考: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k=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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