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就業津貼
一、措施目的
減低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
(一)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二)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二)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三)申領期限
類別 |
申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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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搬遷補助金 |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租屋補助金 |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
補助標準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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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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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
1,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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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
2,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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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里以上 |
3,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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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助金 |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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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補助金 |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二)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相關檔案
資料來源: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就業相關補助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之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可參考: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k=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