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本局提供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答客問
109.03.24
一、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協助措施
Q1.勞、就保保險費可辦理緩繳及減免滯納金嗎?
A: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自109年4月1日起,本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就保保險費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Q2. 投保單位辦理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之申請期間為何?辦理緩繳前已繳納之保險費可以改申請緩繳嗎?
A: 1.投保單位辦理緩繳之申請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2.辦理緩繳前已繳納之保險費,不可以改申請緩繳。
Q3.如何認定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 1.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2.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除「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行業外,其餘均符合申請資格。
Q4.一般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109年2月份至109年7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保險費月份 |
繳納期限 |
緩繳期限 |
109年02月份 |
109.04.15 |
109.10.15 |
109年03月份 |
109.05.15 |
109.11.15 |
109年04月份 |
109.06.15 |
109.12.15 |
109年05月份 |
109.07.15 |
110.01.15 |
109年06月份 |
109.08.15 |
110.02.15 |
109年07月份 |
109.09.15 |
110.03.15 |
Q5.投保單位如何辦理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
A:投保單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勞保、就保保險費暨勞工退休金緩繳申請書(一般投保單位)」,以郵寄或傳真(傳真號碼:02-23214665或02-23910630)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2222、3666。
Q6.職業工會所屬被保險人如何申請緩繳保險費?
A: 1.職業工會所屬被保險人如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向所屬職業工會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勞保保險費緩繳申請書(限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經由職業工會向本局提出申請。
2.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緩繳保險費時,職業工會應一併向本局列報該等月份欠費。
3.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3301。
Q7.職業工會為所屬被保險人申請緩繳勞保費,會影響勞保補助款核撥嗎?
A: 職業工會為所屬被保險人申請緩繳勞保費,並不會影響補助款之核撥,本局會將申請緩繳之被保險人自勞保費計費人數中扣除,如符合補助規定者,即先按當月份實際繳費人數核撥補助款。申請緩繳之被保險人俟於緩繳期限內繳納勞保費後,再按繳納之人數補發補助款。
Q8.申請緩繳保險費期間,是否會影響被保險人投保年資?
A: 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申請緩繳保險費之期間,保險效力並未停止,投保年資仍可累計。
Q9.欠費催收作業是否暫停?
A:投保單位已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予以緩繳月份之保險費(109年2月份至7月份),暫不催繳、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Q10.投保單位於此次疫情前之勞、就保保險費欠費,可否辦理分期攤繳?
A:投保單位辦理緩繳前之勞、就保欠費,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局申請分期攤繳;如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則請逕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攤繳事宜。
Q11.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申請緩繳保險費期間,申請給付是否受影響?
A: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在緩繳保險費期間,如欲申請各項給付,仍需繳清保險費後始予核發。
Q12.轉帳代繳之投保單位,申請緩繳勞、就保保險費,其後之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A:1.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在緩繳保險費期間,如欲申請各項給付,仍需繳清保險費後始予核發。1.轉帳代繳之投保單位,如符合申請緩繳資格,自核定緩繳日起,不再由轉帳帳戶扣繳,須持繳款單於緩繳期限前自行繳納,以免衍生滯納金。
2.網辦轉帳單位:請單位自行至E化服務系統列印(網址:https://edesk.bli.gov.tw ;路徑:投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投保單位保險費資料查詢及補印繳款單);若有申請電子帳單者,請收到EMAIL後列印出紙本繳款單
3.非網辦轉帳單位:本局將改寄發有條碼之繳款單,屆時請自行持單繳納。若需要補單請至本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bli.gov.tw ;路徑:線上申辦/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補印。
Q13. 投保單位申請緩繳保險費如經同意受理,會收到通知嗎?
A:本局受理申請後,不會另函通知,惟嗣後各月份寄發之繳款單上,將會提醒投保單位於緩繳期限屆滿日前持單繳納。
二、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
Q1.勞工退休金可辦理緩繳及免徵滯納金嗎?
A: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提繳單位,自109年4月1日起,本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Q2.提繳單位辦理緩繳勞工退休金及免徵滯納金之申請期間為何?辦理緩繳前已繳納之勞工退休金可以改申請緩繳嗎?
A:1.提繳單位辦理緩繳之申請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2.辦理緩繳前已繳納之勞工退休金,不可以改申請緩繳。
Q3.如何認定勞工退休金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1.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提繳單位。
2.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除「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行業外,其餘均符合申請資格。
Q4.提繳單位緩繳勞工退休金及免徵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109年2月份至7月份計6個月的勞工退休金:自限繳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退休金月份 |
限繳期限 |
緩繳期限 |
109年2月份 |
109.05.31 |
109.11.30 |
109年3月份 |
109.06.30 |
109.12.31 |
109年4月份 |
109.07.31 |
110.01.31 |
109年5月份 |
109.08.31 |
110.02.28 |
109年6月份 |
109.09.30 |
110.03.31 |
109年7月份 |
109.10.31 |
110.04.30 |
Q5.提繳單位如何辦理緩繳勞工退休金?
A:提繳單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繳納勞工退休金時,可填具「勞保、就保保險費暨勞工退休金緩繳申請書(一般投保單位)」,以郵寄或傳真(傳真號碼如Q9)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2222、3666。
Q6.欠費催收作業是否暫停?
A:提繳單位已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予以緩繳月份之勞工退休金(109年2月份至7月份),暫不催繳、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Q7.提繳單位受此次疫情影響,可否辦理分期攤繳勞工退休金?
A:目前勞工退休金並無分期繳納規定,無法於本局辦理分期繳納。惟依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頒訂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已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如義務人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Q8.提繳單位如未收到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應如何處理?
A:可電洽本局補行寄發或親至各地辦事處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局全球資訊網提供網路補單之方式自行下載補印繳款單後繳納。
Q9.若提繳單位對繳納勞工退休金仍有疑問,可以向哪個單位洽詢?
A:公司行號提繳單位:(02)23961266分機5048,傳真號碼:(02)33931772
工廠事業提繳單位:(02)23961266分機5077,傳真號碼:(02)23212214
Q10.因提繳單位緩繳退休金致勞工申請退休金時緩繳月份之退休金尚未提繳入個人專戶,嗣後如何發給?
A:1.申請退休金時,如有提繳單位緩繳月份之退休金尚未提繳入個人專戶情形,本局將就個人專戶已累積之金額先行發給,俟單位繳納並分配入勞工個人專戶後主動補發或另行通知申請人申請。
2.如有疑問,請洽詢勞工退休金組核發科:(02)23961266分機5099。
Q11.轉帳代繳之提繳單位,申請緩繳勞工退休金,其後應如何繳納?
A:轉帳代繳之提繳單位,如符合申請緩繳資格,自核定緩繳日起,不再由轉帳帳戶扣繳,本局將改寄發有條碼之繳款單,屆時請於緩繳期限前自行持單繳納,以免衍生滯納金。若有申請電子帳單者,請收到EMAIL後列印出紙本繳款單。若需要補單請至本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bli.gov.tw;路徑:線上申辦/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補印。
Q12. 提繳單位申請緩繳勞工退休金如經同意受理,會收到通知嗎?
A:本局同意受理申請後,不會另函通知,惟嗣後各月份寄發之繳款單上,將會提醒提繳單位於緩繳期限屆滿日前持單繳納。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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