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各基金會協助急難救助之服務項目及聯絡窗口


 

◎訂有服務對象資格或條件規定者:

一、法鼓山

(一)服務對象:遭遇急難事件家庭並有立即性經濟需求者。

(二)條件限制:

1.案主非精神障礙者、受刑人及藥酒癮患者。

2.願意接受本會訪視者。

3.提供轉介單者。


 

二、佛光山

◎急難救助:

(一)服務對象:遭遇急難事件並有立即性需要協助者。

(二)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附上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寄至本會。

(三)條件限制:願意接受本會訪視者。

◎安置服務:高雄市老人公寓配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保個案安置。

聯絡電話:07-7481803轉社工組。


 

三、台灣世界展望會

台灣世界展望會急難家庭救助旨在協助因傷病、緊急意外、家庭變故及面臨生存困境之貧困兒童與 家庭,透過短期性的經濟支持,陪伴受助家庭度過危機,並補充基本需求與減輕家計負擔,以維繫其基本生活運作和穩定發展。

【服務對象】:

1.本會服務之經濟弱勢兒少或其家庭成員。

2.經濟清寒家庭或個人,且符合本會經濟評估指標者。

3.除符合上列其一款之條件外,尚需依據實施內容中之補助對象範定,進行該項目補助之申請。

【服務項目】:

請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件當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1.喪葬補助:家戶內共同支用家中收入之家庭成員死亡,致無力殮葬或積欠喪 葬費者;若家戶已獲公私部門醫療補助、傷害賠償或社會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給付,而足以因應其所需者,則不得申請之。

*必備文件:死亡診斷書、喪葬費用收據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緊急生活補助

(1)家中遭逢天災或人禍。

(2)家庭中主要照顧者遭受家庭暴力,致無法外出工作。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棄家、失蹤、非自願性失業。

(4)其他特殊事件,非上述三項範圍內,然符合急難救助之事實者,得經核決主管同意後決行。

*必備文件:依上述補助內容提供文件以茲證明,如:事故或災損證明、法院判決書、失蹤報案或非自願性失業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介惠

◎「貧病孤殘及急難濟助」申請辦法摘要:

(一)本辦法所稱之「貧病孤殘及急難濟助」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喪葬補助」三項,其對象如下:

1.身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經濟弱勢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疾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經濟弱勢戶內人口死亡,家屬無力殮葬者。

(二)說明:

1.本會貧病及急難濟助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特殊急難狀況者除外(但需提出相關證明,並經本會訪視審核)。

2.申請本會貧病及急難濟助者均需經本會社工員實地訪視評估,拒絕本會到宅訪視者將不予補助。

3.各項貧病及急難濟助案之通過與否及補助金額,由本會依遭逢遽變身陷急難者之家庭支持網絡及實際需求予以審核評估後核發。

4.本會貧病及急難濟助補助案之申請人以案主或實際照顧案主之家屬為主,獨居或無行為能力者得由照護機構代為提出申請。

5.經轉介本會申請貧病及急難濟助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補助後,本會將檢附領據以簡函方式通知審查結果,並於接獲領據後即以匯款方式核發濟助款。

6.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五、發一崇德:服務對象以非低收入戶、無固定工作收入、生活有困難者,依個案實際狀況評估。


 

六、正德服務對象以弱勢者及家庭有突然變故者均可。


 

七、康寧:凡社會貧困民眾、清寒學生、經報章、電視媒體批露報導、或學校轉陳、或各級民意代表請託,本會均隨時配合辦理。如主管機關或社福團體轉介個案,本會將優先訪視關懷;惟人力有限,暫以北部地區為服務區域。


 

八、善牧

(一)青少年服務中心以台北及宜蘭地區為服務範圍。

(二)服務對象:

1.受暴婦女及其子女。

2.遭受亂倫、性侵、法院責付之少女。

3.棄嬰。


 

九、張榮發

張榮發基金會社會救助金申請表及申請辦法下載網頁

基金會全台辦事處聯絡資訊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社會救助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

為扶助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重病、死亡或家庭變故,而生活陷入困境之中低入戶或家庭清寒者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救助範圍如下:

(一)醫療救助。

(二)急難、災害救助。 

(三)喪葬補助。 

第三條

凡需申請醫療及喪葬補助者,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急難、災害救助請於六個月內提出,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須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二)警察局(員警)。 

(三)學校(各單位)。 

(四)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五)村、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六)長榮集團各公司單位(職員或志工)。 

(七)勞工局相關單位。 

(八)各黨部服務分社或各級民意代表服務處(服務人員)。 

(九)社福基金會。 

(十)其他(地方性協會…等)。 

第四條

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手續如下: 

(一)醫療救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罹患重病;或需長期醫療;或因殘障須在公、私立醫院治療或復健者,其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本會救助部份或全部醫療費用。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本會社會救助金申請表。 

2.公、私立醫院之正本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僅限健保給付之醫院或診所)。

3.全戶戶籍謄本。 

4.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村、里長發給) 。 

5.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案家照片等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

(二)急難、災害救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因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車禍重傷等,生活頓時陷入困境,為紓解其困境,由本會視受災狀況及意外形,予以救助,協助其暫度難關。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本會社會救助金申請表。 

2.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證明等)。

3.全戶戶籍謄本。 

4.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村、里長發給)。 

5.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案家照片等,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

(三)喪葬補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死亡,因家屬無力料理喪事,由本會視狀況補助喪葬費。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本會社會救助金申請表。 

2.死亡證明書。 

3.全戶戶籍謄本。 

4.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村、里長發給)。 

5.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未出殯前可先附送估價單)。 

6.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案家照片等,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

第五條

申請人同意本會及轉介單位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不同意及配合者恕難提供補助。

第六條

急難、災害之救助如有時間性者,可由本會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追認手續查證。

第七條

上述案件經本會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會審核通過者,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核發。

第八條

通過補助者,本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萬海航運

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急難救助補助辦法及申請表

財團法人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急難救助補助辦法

(一) 宗旨:針對處於社會救助網之外、卻遭逢意外與急難事件的個案及其家屬,在關鍵時刻提供迅速可靠的支持力量,避免其家庭陷入困境,也讓社會救助體系更健全。

(二) 補助對象:針對家境貧困卻無法申請政府及民間社福利單位經濟補助之個為優先,目前僅提供醫療相關費用補助,並以提供急難事件初期之補助為限。不接受個人提出申請,只接受醫療或民間社福單位社工提出申請與轉介。

(三) 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居民,實際居住於台灣地區,因遭逢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或特殊狀況致使生活陷入困境,需臨時或緊急經濟補助者。欲申請補助者,請就近與居住地有社工編制之公私立單位尋求轉介與協助,在學學生亦可透過就讀學校轉介提出申請,恕不接受個申請。

(四) 補助項目

1. 生活補助:因家庭遭逢變故,生活頓時陷入困境者。

2. 醫療補助:因意外或疾病所產生醫療、復健、安置相關費用,超出家庭所能負擔者。

3. 教育補助:因家庭遭逢變故,導致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讀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之教育相關費用,超出家庭所能負擔者。

以上各項急難救助申請,由本會依實際困難程度於新台幣20萬元內核定補助額度;情況特殊者,則補助額度不受以上限制。

(五) 申請辦法

 

轉介單位檢附申請人所提供之以下申請文件資料郵寄至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及台東地區請寄:

(800)高雄市新興區忠孝一路456號12樓

其他地區請寄:

(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36號10樓 萬海航運慈善基金會 收。

【必備】急難救助申請表(請轉介單位務必詳細填寫)。

【必備】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必備】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

【必備】(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國稅局開列之全戶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申請醫療補助必備】醫療診斷書影本、醫療(看護等)費用明細。

【申請教育補助必備】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註冊單。

其他文件,如:重大傷病通知書、身心障礙、天然災害、死亡等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 申請資料需詳實填寫,相關資料務求完整,申請同意與否,本基金會保留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 若審核通過後,請準備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傳真至本會並來電確認,戶名需為當事人本人;若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未成年,則為法定代理人,獲得補助款項後請填寫收據,正本寄回本會。

◎ 本會保留審核與訪查權力,案主不得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謊報詐騙情事者,本會除追回補助款項外,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 在尊重個案意願及保護隱私的原則下,本會得使用個案資料進行會務推展工作。

◎ 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考急難救助申請問答集

 

申請急難救助Q&A 

Q1:我可以自己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助嗎?

A :基金會不接受個人自行提出申請,若您有需要,請您請就近與居住地有社工編制之公私立單位尋求轉介與協助,他們會提供您最及時與快速的服務,在學學生亦可透過就讀學校轉介提出申請。

 

Q2:你們補助對象是否限定地區、對象?

A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台灣與離島地區,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個人皆為本會補助對象。

 

Q3:請問「急難救助」補助的項目有哪些?

A :生活補助:因家庭遭逢變故,生活頓時陷入困境者。

醫療補助:因意外或疾病所產生醫療、復健、安置相關費用,超出家庭所能負擔者。

教育補助:因家庭遭逢變故,導致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讀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之教育相關費用,超出家庭所能負擔者。

 

Q4:申請「急難救助」要附上哪些文件?

A :請承辦社工人員或老師依照申請的項目,附上相關文件

  【必備】急難救助申請表(請轉介單位務必詳細填寫,並蓋上單位章)。

  【必備】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申請生活、教育補助必備】國稅局開列之全戶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

  【申請醫療補助必備】醫療院所診斷書影本。

  【申請教育補助必備】在學證明。

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天然災害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身心障礙手冊、  重大傷病通知書等。備齊相關文件,郵寄或傳真至本基金會即可,文件不齊我們將不予受理,我們會謹守個案隱私與保密原則,保護個案的相關資料。

 

Q5:申請「急難救助」審核時間要多久?

A :本基金會收到完整申請文件後開始計算,原則上審核時間將在一個月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特殊情況     則需更多時間,不論本會是否補助,皆會通知承辦社工或承辦人審核結果。

 

Q6:申請人該以誰為主?

A :除已身故死亡者外,原則上以事件發生之個人為當事人,我們稱之為案主。

 

Q7:若貴單位審核通過,要準備什麼資料?會把我的資料公開嗎?

A :若審核通過,基金會承辦人員會盡速通知承辦社工人員轉知個案,請個案準備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並務必填寫本基金會收據後寄回!我們會謹守個案隱私保護原則,在徵得個案同意下,適時的以化名、照片馬賽克處理等方式,將資料提供非營利目的使用,如將個案故事或照片放入本會刊物、網站、電子報、文宣等相關宣傳媒介上,以為徵信。

 

Q8:「急難救助申請表或轉介單」是否需要蓋章?

A :是!請承辦社工人員於「社工員或承辦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於「轉介單位」欄位蓋上單位章或關防,以示負責。若未簽名或蓋章,本基金會將不予受理。

若您還有任何疑問,請來電詢問02-2567-7961分機5238,傳真:02-2718-4588,謝謝!



 

十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急難救助

一、定義

急難救助,指近期因遭逢災害、意外、重大變故或罹患重大傷病等事件,致生活陷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而急需協助者,提供一次性經濟補助。

二、補助原則

1.須於急難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2.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3.採事前審核制,但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三、補助方式

以發放現金為主,發放實物為輔。

四、申請方式

(一)下列機關(構)及團體評估確有急難事由而須本會協助者,由該機關(構)及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

1.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支會。

2.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民政局(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福利服務中心。

3.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

4.具有專業社工評估的醫療院所(社工室或社工課)。

5.經政府立案且具有專業社工評估的社會福利團體(轉介對象以該單位持續服務之個案為限)。

(二)本會得視情況要求轉介單位進行個案實地訪視,必要時得由本會人員訪視了解。

(三)本會得視需要主動發掘與受理相關申請案件,必要時並得自行或委由各分、支會派員訪視與發放。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急難救助申請表

undefined

undefined

 

 

十二、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補助說明

1、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遭逢急難之個人及家庭度過困境,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制訂本辦法。

2、本辦法以「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為原則,限急難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本會急難救助以「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三類為扶助原則,同一事件每年限申請一類,且以一次為限(以申請書之收件日期起算),但若有特殊情事經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則不在此限。各類急難救助申請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由本會全權審核並視個案狀況核撥,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類為限。

二、申請方式與補助對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填寫本會全聯福利中心個案通報/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後,經由全聯福利中心門市人員(不含離島),將資料郵寄至本會各區辦公室辦理申請補助(申請方式詳見服務流程圖),並透過本會配置於各地之社工人員進行後續訪視及評估。

1、緊急生活扶助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重大傷病、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受傷、入營服役、入獄服刑、非自願性失業、失蹤、死亡等重大變故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醫療補助類:經濟弱勢家戶內人口罹患重大傷病、遭受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受傷等,無力負擔醫療自付額費用者 (限已有醫療費用單據者,惟補助範圍僅限單筆醫療費用伍仟元以上之單據)。

3、喪葬補助類:經濟弱勢家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者。

★請至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網站下載或至全聯福利中心各門市索取申請書,並詳細填寫相關資料(網址:http://www.pxmart.org.tw→全聯急難救助)

三、應備文件:

1、本會通報/申請書正本(全聯福利中心收件門市請於申請書右上方蓋印店經理職章及門市章)

2、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記事勿省略)

3、個案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當年度低收/中低收證明或同住家人及本人之最近一期財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影本(非清寒證明)

5、個案或代收者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

6、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正本

*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類,另須檢附:

(1) 視案情提供其他補充資料,如因重大傷病、意外受傷者等,請檢附診斷證明書影本等;入獄服刑者,請檢附服刑或在監證明書影本。

* 申請醫療補助類,另須檢附:

(1) 診斷證明書影本(限健保給付之醫院診所)

(2) 醫療費用單據影本或其他正式估價單據

* 申請喪葬補助類,另須檢附:

(1) 死亡證明書影本

(2) 喪葬費用相關單據影本

* 備註:

(1)請檢附上述證明文件,所有文件紙張大小為A4尺寸,依序以釘書機裝訂。

(2)證明文件不完整或不符相關規定者,本會不予受理,且相關資料不予寄回,如有特殊需求,請來電告知本會。

(3)影印資料請務必清楚,以免造成處理與匯款之延宕情況發生。

四、補助方式

1、本會將以電聯方式通知個案審查結果,經核定通過扶助後,本會將以匯款方式撥發補助款項。

2、本會所撥發之補助款項將逕匯個案或代領人之帳戶,個案須將簽領收據及相關資料提供本會。本會補助款項之受款者係以個案為主,倘遇個案死亡時,其代收人之身分僅限個案配偶、三等親內之親屬(請檢附證明文件);倘個案因獨居或無行為能力而由照護機構照顧(如醫院或養護所),或個案因故指定代收人為其收受補助款項時,則不在此限;惟尚須填妥切結書,並備齊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交付予本會,並於申請書內載明代收補助款項之原因。

3、本會將評估個案情況,審核另是否有接受物資援助之必要,若確有需求則予以提供半年期愛心福利卡之援助(愛心福利卡相關事項悉依愛心福利卡作業要點及愛心福利卡約定書暨注意事項辦理)。

五、收件時間

自公佈日起隨時收件。

六、注意事項

1、本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2、本會保留審核與訪查受補助對象之權利,惟補助對象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會除追回補助款項外,亦應負刑事及民事之責。

3、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

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案須簽署「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始能申請,若個案不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非營利目的利用個案之個人資料,基於申請業務之執行,本會將無法受理申請。

5、所有申請之相關資料,本會保存至多七年後統一銷毀。

七、本會各區辦公室聯絡方式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xmart.org.tw)查閱。

八、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視情況另訂或隨時補充之。

全聯急難救助-各縣市聯繫資訊

 

0001.jpg

 

 

資料來源:

民間基金會急難救助資源窗口及服務項目-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公益 的頭像
    公益

    公益資訊

    公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