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及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衛生福利部於101年7月11日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82 李先生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
(1)電動拍痰器
(2)抽痰器
(3)化痰機(噴霧器)
(4)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
(5)單相陽壓呼吸輔助器(C-PAP)
(6)血氧偵測儀(血氧機)
(7)氧氣製造機
(8)UPS不斷電系統
(9)壓力衣-A款-頭頸
(10)壓力衣-B款-肩胸腹背
(11)壓力衣-C款-右上肢
(12)壓力衣-D款-左上肢
(13)壓力衣-E款-腰臀大腿
(14)壓力衣-F款-右下肢
(15)壓力衣-G款-左下肢
(16)矽膠片。
(1)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
(2)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
(3)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用。
Q1: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有沒有項次的限制
A1: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2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4項輔具為原則。
Q2: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書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A2:診斷證明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需於開立3個月內提出申請。
Q3:沒有申請就購買輔具,是否能獲得補助?
A3:需有公文核定函才能購買及請領補助;另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八條第3款規定,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可先行購置或租賃,但其憑證不得逾6個月。
Q4:申請人若對補助核定有異議,應於何時提出申請復查?
A4: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人對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請復查。
Q5:身心障礙者若已死亡,所購置之醫療輔具可否申請補助?
A5: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等請領之。
Q6:可申請多少補助?申請款項多久可領到?
A6: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八條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1個月內,完成核撥,補助金額依申請人福利身份別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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